《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2)
时间:2019-07-27 00:0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七条是强化产销对接和冷链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各地资源禀赋,支持生猪产能不足地区到有条件地区建立生猪“菜篮子”基地,提升猪肉供应能力。支持浙商在省外建立屠宰企业,支持屠宰企业、肉品流通企业、农贸市场共同建设冷链体系,加快推动“调猪”向“调肉”转变。严格生猪及其产品点对点调运管理,进一步规范种猪和仔猪调运,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强化猪肉产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对猪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等的场所及其自有或租赁冷库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第八条是落实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主要通过财政、金融、保险等多渠道支持保障生猪生产、疫病防控和市场供应。由各级财政加大现有渠道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积极支持规模养殖场提升生物安全水平、挖掘生猪产能潜力、保护种猪生产能力,强化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非洲猪瘟等强制扑杀等保障工作。为切实帮助规模猪场以及与生猪生产密切关联的饲料和屠宰加工企业解决贷款难或还款压力,要求加强对生猪等生产的信贷支持,不断创新增信手段,通过政银保合作,推行以生猪为代表的活体抵押贷款模式(省级已在衢州、金华开展试点),做好生猪养殖政策性农信担保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省级以上财政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给予贴息补助,要求地方财政根据财力给予贴息。针对目前生猪政策性保险保额偏低的情况,进一步完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政策性保险,适当提高保险保额,同时将政府扑杀病猪纳入能繁母猪和生猪政策性保险责任范围,将政府扑杀补贴与调整后的政策性保险保额的差额列入保险理赔范围,降低养殖风险。执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一旦达到条件要及时启动发放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下一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还将联合出台实施意见,细化财政补助等政策意见,进一步做好文件贯彻落实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