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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实现以“证照分离”改革为切入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涉企证照改革

 

  (一)全面推进涉企证照改革。对“证照分离”改革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证照分离”改革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对“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对“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要优先推广网上办理,逐步实现审批业务100%网上能办;要将审批时限压缩至国家要求标准。对纳入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备案事项,企业按照“多证合一”完成备案的,被整合事项不再办理,相关部门直接采集使用登记注册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需要的个性化信息,结合事后监管工作自行采集。(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二)进一步精简规范涉企证照事项。对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各市政府)。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省营商局,各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得要求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清理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省营商局,各市政府)

 

  (三)简化涉企证照申请环节文书材料。严格清理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其他申请材料,包括各类证明、盖章环节,不合理的予以取消。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原则上不重复提供。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凡是能通过申请人承诺达到管理目的的,探索实行“承诺制”。企业上市审查、评先评优等需要提供有关政府部门证明材料的,一律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不得要求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二、切实提升审批服务质量

 

  (一)完善审批清单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审批服务权责,实行清单管理,建立健全审批事项清单、负面清单、前置审批清单、后置审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收费清单等,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行使。清单外许可事项一律视作违规审批。(审批事项清单由省营商局牵头制定,负面清单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前置审批清单、后置审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汇总)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要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进一步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将与企业开办相关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省营商局,各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大幅度压缩一般性企业开办时间(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落实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省商务厅,各市政府)。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实行企业名称属地直接登记制。进一步优化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三)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抓紧公布全省各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省营商局,各市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快编制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省委编办,各市政府),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省营商局,各市政府)。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制定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编码、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和时限,消除模糊条款,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制作易看易懂、实用简便的办理流程图(省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系统中的应用,逐步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认证企业身份、管理企业信息的有效方式和工具。推行商业银行网点代办企业登记服务。(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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