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
时间:2019-06-20 10:2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某省业务因素得分=(某省食品抽查检验任务量/∑各省食品抽查检验任务量×12.5%+某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量/∑各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量×12.5%+某省药品抽查检验任务量/∑各省药品抽查检验任务量×19%+某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任务量/∑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任务量×6%)×某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某省绩效因素得分=(某省用于食品的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得分/∑各省用于食品的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得分×10%+某省用于药品的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得分/∑各省用于药品的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得分×10%)×某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第九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下达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条 省级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设定本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财政部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4月底前报财政部。
财政部在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各省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和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省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地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预算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