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2)
时间:2019-06-16 11: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7.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整治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销售保健食品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行动。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财政部、粮食和储备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控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督促企业加强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库存质量安全管理。支持粮食收购企业提升入库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做好超标粮食处置。(粮食和储备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持续推进“进出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大力打击食品走私,防范进口食品安全风险。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将进出口食品企业纳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主体。(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行动。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积极性,总结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试点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和评估方式,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法律法规“立改释”。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健全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追究体系;加快制定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通过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严肃追究故意和恶意违法者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央政法委、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制修订。(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对违法行为“处罚到人”。依法严厉处罚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格落实从业禁止、终身禁业等惩戒措施。发挥打假“利剑”震慑作用,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中央政法委、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核查,落实从原料入厂、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运输销售全过程管理,建立追溯体系。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产品安全自查,大型肉制品生产企业产品自检自控率达到100%。(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指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标识制度,推动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完善原产地追溯制度。(农业农村部负责)推动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强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食品抽检和核查处置。加大农药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有机污染物等项目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覆盖面,抽检量接近4批次/千人。强化不合格食品跟踪抽检核查处置,国家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加强评价性抽检分析和结果应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16.防范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风险。加强旅游景区、养老机构、民航、铁路等食品安全管理,加大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检查力度。(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摸清地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三小”底数,健全档案,完善通用卫生规范和生产加工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