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6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时间:2019-06-06 10:4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19-06-06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5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1号)涉及本市1家食品经营企业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2家食品生产企业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和1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淘宝网风马牛企业店铺(经营者为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猪肉猪肉脯(原味)
(一)食品名称:猪肉猪肉脯(原味);商标:风马牛;规格型号:180克/罐;生产日期:2018-10-20;标称生产企业:泰兴市郁香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胭脂红。
(二)经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猪肉猪肉脯(原味)的情况为:购入20罐,销售20罐,无库存。
(三)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猪肉猪肉脯(原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14元。
二、淘宝网风马牛企业店铺(经营者为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猪肉猪肉脯(蜜汁味)
(一)食品名称:猪肉猪肉脯(蜜汁味);商标:风马牛;规格型号:180克/罐;生产日期:2018-09-30;标称生产企业:泰兴市郁香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胭脂红。
(二)经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猪肉猪肉脯(蜜汁味)的情况为:购入20罐,销售20罐,无库存。
(三)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猪肉猪肉脯(蜜汁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14元。
三、淘宝网风马牛企业店铺(经营者为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猪肉猪肉脯(香辣味)
(一)食品名称:猪肉猪肉脯(香辣味);商标:风马牛;规格型号:180克/罐;生产日期:2018-10-22;标称生产企业:泰兴市郁香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胭脂红。
(二)经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猪肉猪肉脯(香辣味)的情况为:购入20罐,销售20罐,无库存。
(三)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猪肉猪肉脯(香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14元。
四、上海康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轧饼
(一)食品名称:牛轧饼;商标:/;规格型号:280克/袋;生产日期:2018-10-15;标称生产企业:上海康允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康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牛轧饼的情况为:生产1000袋,销售1000袋,无库存。
(三)上海康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不合格牛轧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企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分析查找原因,积极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海康允食品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20元。
五、上海喜莱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酥糖(熟粉类冷加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