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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

  (四)行政处罚。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庆可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采购“重庆怪味花生(怪味)”时,已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产品合格证,并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重庆可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免予罚款处罚,且已没有可没收物品,因此未立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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