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局2019年第6、7号通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3)
时间:2019-05-23 14:4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崇桂水产行销售重金属超标的虾蛄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该公司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违法所得较少,及时整改,且基本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编号为“杭余市管罚处字〔2019〕12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且采购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00 元,罚款 60000 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2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