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桂(2)
时间:2019-04-26 18: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党组(党委)讨论制度,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必须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并加以解决,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要切实改进立法调研的方式方法,加强对重大实体问题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现实和历史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要系统周密、客观全面地考虑问题,了解各种不同意见背后的真实原因、利益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针对问题立法,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三)坚持广泛听取意见。在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前,起草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律师协会、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四)坚持计划性立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是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实施、修订或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增补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自治区司法厅沟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当年完成的项目,起草部门要将送审稿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并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对预备项目,负责调研的部门要在10月底前完成调研,将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并配合做好评审工作。对完成调研且通过评审的预备项目,在确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时优先安排。
在本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起草部门要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司法厅,明确起草工作小组,指定部门负责人,确定专门工作人员,落实立法经费,细化工作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