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售卖假冒碘盐事关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诉请十倍赔偿(2)
时间:2019-04-25 12:4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情形,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然而,民事诉讼法2017年7月始赋予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上权利,在此之前,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即使知道梁耀平等人的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无从提起诉讼。据此,本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当从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取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资格开始,即2017年7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同时,贵港市检察院发布的诉前公告也具备时效中断的效果,本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检察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目的是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对已经发生以及潜在发生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上诉人说。
当天,自治区检察院作为上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上诉,并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发表意见。
据悉,本案为广西第一件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件,对于庭审流程没有可供借鉴的案例。该案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与检察院出庭人员、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对庭审流程进行了探讨,对今后该类案件的庭审流程进一步完善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自治区、设区市两级检察院部分检察人员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