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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证据审查“三要点”(2)

  量刑情节事关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关乎其刑期长短和刑种轻重。为此,必须准确审查量刑情节证据,做到罚当其罪。(1)量刑从轻情节方面,主要审查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结合到案经过、处警记录、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核实其是否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如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司法实践中,有将这种情况视为坦白对待,不认定自首,这不利于鼓励行为人改过自新,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2)量刑从重情节。主要审查是否存在累犯、再犯等从重科处情节。累犯系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通过审查前科材料,核实有无受过刑事处罚,刑事处罚的案由、刑期等,是否属于执行完毕五年之内,以明确是否系累犯。如犯罪嫌疑人系累犯,则表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比较大,一般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在量刑建议中,亦不能适用缓刑。(3)资格刑的审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办理该案时,审查其是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处罚,如存在此情形,可以建议食药监督部门将其列入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禁入名单,剥夺其继续从事食品安全领域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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