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肉类产品查验监管有讲究(2)
时间:2019-04-09 12:4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如果被海关总署《进口肉类产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方案》抽中的肉类产品,现场查验的海关关员按照相关要求抽取样品,送实验室进行检测。实验室按照《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抽样检验及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样、检测、出具报告、留样等工作。
经检验检疫,符合进口要求的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进口。
不合格处理
作整批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
3.未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的。
4.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或虽不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但无法实施技术处理的。
5.被输出国家(地区)通报召回的。
6.内外包装上标注非人类食用信息的,内外包装污损的,内外包装为有毒有害材料的。
7.集装箱封识与卫生证书信息不符或无法核对,以及其他影响“三原”(原集装箱、原封识、原证书)判断的。
8.货证不符,以及内外包装中未按规定标注信息,标注信息不全或不一致,会影响到货证相符判断,并经评估认定同批次进口产品有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9.海关总署有明确要求的。
问题产品召回
1.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口肉类收货人应对有问题的进口肉类实施召回。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应由进口肉类收货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2.收货人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食品安全法》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的,由各地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加强监管
各地海关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列入《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及警示通报的企业加强监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