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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18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内市监通告〔2020〕79号 )(2)

  (一)扎赉特旗家得乐副食超市销售的、通化吉利特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樽枸杞酒(33%vol),酒精度与产品标签标示值不符。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扎赉特旗家得乐副食超市销售的、通化吉利特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鞭酒(33%vol),酒精度与产品标签标示值不符。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重金属污染的问题

 

  翁牛特旗乌丹镇隆创超市销售的、于洪水产市场批发的冰籽虾(淡水虾),镉(以Cd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有机物污染的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国颐园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米饭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呼和浩特市国颐园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水果高脚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呼和浩特市国颐园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粉青莲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呼和浩特市国颐园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基围虾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特此通告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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