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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

  经查明,2020年9月24日, 海口龙华陈秋琼蔬菜摊经营者陈秋琼购进上述不合格黄豆芽8斤,进货单价是1元/斤,销售单价为2元/斤,货值金额为16元,违法所得8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黄豆芽的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进货记录台账等材料,未能说明来源。

 

  ②产品控制情况

 

  上述不合格批次黄豆芽抽检当天(2020年9月24日)已全部销售。至10月19日,当事人收到该不合格黄豆芽的《检验报告》(NO:SPC20203894),张贴《召回启事》时,消费者已食用,无法召回。

 

  ③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海口龙华陈秋琼蔬菜摊经营含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的黄豆芽及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黄豆芽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12月4日,我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参照《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摊贩)相应裁量因素、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④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海口龙华陈秋琼蔬菜摊经营者陈秋琼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安全意识不强,未能提供上述不合格黄豆芽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进货记录等材料。11月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表示今后购进水产品时,一定查验、索取、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购进票据、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及时如实做进货查验记录。11月10日,经我局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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