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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0〕13号)(2)

  第十四条 品种认定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品种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 品种申请、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数据可追溯。品种申请、试验、测试、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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