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2)
时间:2019-04-04 05:3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业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办案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及时回复办案机构提出的案件定性等涉及业务知识的请示、咨询。
八、市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3号令和本意见。
九、本意见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案件审理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执〔2016〕2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行政处罚文书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2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卷归档顺序规范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办〔2018〕4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