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南区生猪“点对点”调运工作的通知(2)
时间:2020-12-03 11:5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一)确认符合“点对点”调运的养殖企业资格名单。我省有意向跨省调出生猪的养殖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登记申请(附件1),经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逐级汇总(附件2)上报到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调入我省的外省(区)养殖企业资格名单,由调出省(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南区联防〔2020〕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把关推荐。
(二)确认符合“点对点”调运的屠宰企业资格名单。我省需要跨省(区)调入生猪的屠宰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登记申请(附件3),经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逐级汇总(附件4)上报到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三)调运生猪前做好“点对点”备案工作。已获得调出省(区、市)推荐的省外生猪养殖企业,可与广东省符合调入条件的生猪屠宰场(厂)建立稳定的供应对接和保障机制,分别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案(附件5)并提交备案所需的资质材料,办理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各地市定期将供粤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企业名单汇总(附件6)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定期在官网公布。
四、加强生猪“点对点”调运管理
(一)及时宣传中南区调运政策。各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指定道口检查站要认真学习中南区分区防控有关文件,及时了解掌握中南区的防控新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措施,向从业人员宣传生猪调运有关规定,引导相关从业人员办理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及跨区域运输生猪经指定通道进入。
(二)落实生猪“点对点”调运防疫主体责任。从事生猪“点对点”调运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通过“牧运通”进行收购贩运主体管理信息登记,通过“中南运猪通”进行“点对点”备案登记,使用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建立健全贩运、收购台账,核对动物检疫证明信息,经公路运输生猪时,从指定通道入境广东省并主动接受检查,取得道口签章。
(三)强化生猪“点对点”调运企业资格名单审核。各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南区联防〔2020〕1号文件规定,对申请生猪“点对点”调运的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将符合备案条件且用“中南运猪通”进行“点对点”备案登记的企业(仅屠宰企业)进行推荐汇总,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四)强化生猪“点对点”调运监督检查。各地官方兽医不得为未经备案的企业跨省调出生猪出具检疫证明。指定道口检查站要强化对生猪运输车辆和备案资料检查(附件7),将检查信息及时录入到“中南运猪通”,未备案企业的生猪不得入粤。屠宰场驻场官方兽医要加强生猪入场检查,未备案的外省生猪不得入场;有“点对点”生猪调入的屠宰场应使用“中南运猪通”对入场的外省生猪进行查验和确认,未使用“中南运猪通”进行“点对点”备案登记的屠宰企业将不予推荐确认。
(五)把握“时间”节点。自2020年12月31日起,中南区内未办理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的企业不能跨省(区)调运生猪入我省。各地在2020年12月4日前将符合生猪“点对点”调运条件的我省拟调出生猪的养殖企业和接收省外生猪的屠宰企业资格名单报送我厅,在2020年12月23日前将供粤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企业名单报送我厅。
附件:1.中南区生猪“点对点”调运养殖企业登记表
2.广东省生猪“点对点”调运养殖企业统计表
3.中南区生猪“点对点”调运屠宰企业登记表
4.广东省生猪“点对点”调运屠宰企业统计表
5. 省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备案表
6.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广东省)备案统计表
7. 省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审查表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联系人:邓国东,电话:020-37289315,邮箱:nynct-sytgc@gd.gov.cn)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