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检察分院对全疆首批3宗涉食品安全消费类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索赔惩罚性赔偿金23.26万元!
时间:2020-12-03 10:5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总有不法商家铤而走险,弃生命健康于不顾,将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出售给消费者,特别是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以达到卖相好、增添口味、色泽等作用,这些物质被摄入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残留的有害物质甚至危及生命。
近日,喀什检察分院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维护食品安全公共利益不受危害和威胁,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3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请求判令3案被告停止侵害、在地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及分别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8000元、39600元、185000元的诉讼请求均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服判。
基本案情
喀什检察分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颜某从事凉皮生产经营期间,在面粉中加入“凉皮精”制作凉皮对外售卖,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检,在“凉皮精”中检出非食用物质硼砂43mg/kg,制作的凉皮检出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硼砂270mg/kg,添加量大、配比浓度高出原料含量6.3倍。在其自营的饭馆5天向不特定消费者卖出加入非食用物质硼砂凉皮50张,获利800元。
被告周某从事豆芽生产批发生意期间,在豆芽生产过程中加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物质“无根水”,改变豆芽的正常生长规律,明知使用“无根水”生产的豆芽食用后对人体可能造成损害,仍然予以添加生产并大量批发销售流入市场获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被告周某豆芽生产作坊当场查获待销售豆芽7.4吨,价值18500元,扣押“无根水”220克。被告在收到停业整改通知书后停止生产,但仍将尚未出售的“无根水”豆芽继续销售流入市场。
被告马某,经营豆腐加工厂从事生产销售豆芽生意,在豆芽的生产过程中添加“无根水”,破坏豆芽正常生长规律,明知使用的“无根水”无任何可食用安全标识,为达到使用“无根水”生产的豆芽品相好且好卖,仍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无根水”并销售获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查获待销售豆芽1320公斤,价值3960元。
举证质证
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出示书证、物证照片、现场查封笔录、被告陈述、证人证言以及专业机构检测结论等证据,重点围绕检察机关具备适格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实施的侵权违法行为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影响食品安全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潜在危害和威胁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专业部门对本案涉及的非食用添加物质出具意见,被告颜某所使用的硼砂,学名为四硼酸钠,毒性较强,经由食品非法添加被人体摄取后,可与胃酸作用产生硼酸,硼酸会导致急性中毒,硼砂在人体内有积存性,长期累积对健康不利,世界各国普遍禁止将其添加于食品中。被告周某、马某所使用的“无根水”,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残留物会在人体内累积,长期食用会对人体产生蓄积危害。如使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发生改变,对人体有致癌、致畸的作用,即使有些危害不会在短时间内出现,但是长久沉积必然会给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发表出庭意见 庭上普法宣传
喀什检察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绝不仅仅是为单纯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根本是以案提醒每一个人,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关乎国计民生必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检察机关提起消费民事公益损害赔偿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消费者食用硼砂凉皮、“无根水”豆芽对人身的危害,源头毫无疑问在于被告实施的将禁止使用物质用于食品蔬菜生产的行为。消费者食用了含有非食用物质添加剂食物后,病症显现是一个经过潜伏致害的过程,这种潜在的危害也属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不因没有消费者向被告主张权利而无视损害的客观存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替代性和补充性,是为了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侵权者进行最严厉的经济制裁,制止不法行为,让其“痛到不再犯”。
当庭宣判
经审理,当庭宣判被告颜某、周某、马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实施的侵权行为,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责令3名被告停止侵害,此后不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凉皮、豆芽,在《喀什日报》向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分别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8000元、185000元、3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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