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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辽宁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2)

  当事人在抚顺广播电视台播放医疗广告,内容与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符,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0年7月,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

 

  丹东新公易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社区工作者转事业编考试”等培训内容招生广告。经核实,丹东地区当时没有转编考试招生计划,且当事人提供不出招生信息准确来源,并在线上线下均未开设社区转编的课程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6月,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万元。

 

  彰武县肤康堂洗化用品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入口玻璃门和牌匾下面LED显示屏上发布含有“根除灰指甲、根除狐臭”内容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6月,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

 

  辽宁金丹药业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公司简介中宣传“公司现有7个剂型86个品种,产品科技含量高,质量可靠,疗效确切。98%的产品有效期为5年。由公司独家研发并生产的茸血补脑液、筋骨丸、参鹿膏、全鹿大补丸已成为国家专利”,而实际有效期5年的百分比为94%,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国家专利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月,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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