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施行!《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重磅发布!(2)
时间:2020-11-30 10:4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条例规定,烟台酿酒葡萄种植者应当建立种植档案,记录酿酒葡萄品种、产量、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病虫害防治、采收日期等,并保存二年。
烟台葡萄酒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葡萄酒安全追溯体系,确保烟台葡萄酒品质,建立记录原料采购、加工、销售的相关纸质档案或者电子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葡萄酒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烟台葡萄酒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不得免检。对产区内酿酒葡萄种植、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流通等烟台葡萄酒安全全程追溯体系的监督检查。
建立烟台葡萄酒年度生产状况发布制度,发布内容包括当年烟台葡萄酒的品种、产量和酿酒葡萄种植面积、品种、采收量等相关信息。
建立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双重保护机制,加大烟台葡萄酒品牌的培育、宣传和推广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烟台葡萄酒文化,维护烟台葡萄酒的品牌信誉。加强对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06
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和使用
条例规定,符合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使用产区外的酿酒葡萄生产的葡萄酒,或者在产区外的分厂、联营厂和灌装厂生产的葡萄酒,不得使用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
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
不得改变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表述方式、标识、字体、图案或者颜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