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10月份违法案件曝光
时间:2020-11-04 14:5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11-04 来源: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156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
202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全局共办结食品类案件16件,无药品类案件,罚没款共计10.6万元。现将上述办结的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胶南市汇商超市销售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油桃)案:
当事人胶南市汇商超市销售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油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任德森经营农残超标的食品(葡萄)案:
当事人任德森经营农残超标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残超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青岛欧潽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当事人青岛欧潽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的“海洋多肽复合肽粉”产品标签上“技术支持: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研制”的内容为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标签含虚假内容的“海洋多肽复合肽粉”6盒;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19800元的行政处罚。
4.青岛大珠山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预包装食品(大桶水)案:
当事人青岛大珠山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桶水(食品名称:大珠山养生泉天然饮用水;生产日期:2020-05-18;)经抽检标签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标签(未标注配料表、产品标准代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大桶水)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3. (1)、(2)、(7)”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元(肆拾柒元整)。2、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黄岛区美莲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黄岛区美莲饭店采购的韭菜经检测农药残留超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6.青岛缘木求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当事人青岛缘木求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且拒不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900元。
7.北京恒泰丰餐饮有限公司青岛嘉年华店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