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0-30 17: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10-30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355 各市、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委综合监督所,省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0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制定地方标准应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三条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公布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宣传、跟踪评价和咨询等,及时清理、整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地方标准的审查,对地方标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审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并下设专业委员会,以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审评委员会设秘书处,承担地方标准具体管理工作,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
第四条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以制定并公布地方标准。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第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安徽省范围内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制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前,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每年年底前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下一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标准制定(修订)的必要性(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等)、适用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
第七条 秘书处对立项建议进行初审,再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评,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进行调研。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审评意见,召开秘书长会议,确定本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立项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正式立项并公布。
第三章 起草
第八条 起草地方标准,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或相关检验验证结果为依据,参考相关标准,并充分考虑我省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标准起草单位对起草的标准文本负总责,对于公布的标准协助做好宣贯、咨询解答、跟踪评价以及修订意见搜集工作。
第九条 地方标准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同时应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