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解读(2)
时间:2020-10-22 10: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采样后应在接近原有贮存温度条件下贮存样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样品中微生物数量的变化,尽快将样品送往实验室检验,并在运输过程中保持样品完整。
三、检验
1.样品处理
实验室接到送检样品后认真核对登记,并按要求尽快检验,若不能及时检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样品中原有微生物因客观条件的干扰而发生变化。各类食品样品处理应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规定执行,GB 4789系列(17-25)共有包括肉与肉制品、乳与乳制品、蛋与蛋制品等9个食品类别的样品处理方法。
2.样品检验
按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一般食品中微生物指标都采用GB 4789系列进行采样、前处理和检验。但也有些产品类别在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要求,如GB 85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中的嗜渗酵母计数、GB 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等,如GB 174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微生物限量明确适用于面饼和调料的混合检验。
3.过程质量控制
实验室应根据需要设置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和空白对照,定期对检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同时也应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加强实验室各要素风险评估和过程质量控制。
四、记录与报告
实验室应按照检验方法中规定的要求,准确、客观、及时记录实验现象并报告检验结果。日常抽检微生物原始记录也有相应的信息要求,如应包含样品编号、检验时间、检测地点、检测项目、检测依据、检测关键设备名称和编号、关键培养基名称(追溯至具体品牌、批号及配制记录)、关键试剂信息、检验过程中使用的标准菌株信息、样品具体取样量及所使用稀释液名称、培养箱温度及培养时间、详细结果记录、空白、阴性和阳性对照结果记录等信息。
五、检验后样品的处理
检验结果报告后,被检样品方能处理。检出致病菌的样品要经过无害化处理。鉴于微生物分布的不均匀性和动态变化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颁布的《食品微生物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原则》规定,不合格批次不得通过复检否定初次检验的结果。同理,GB 4789.1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也明确规定“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食品不予复检”。
□崔学文 余晓琴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