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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的思考(2)

  境外食品在国内销售,其产品的外在标签说明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涉嫌违法。但在个案处理时,可能出现相关法律、法规相矛盾的问题。如本案的焦点物质蜂胶,根据《复函》认定其为药品,而又可以用作特殊食品的保健食品原料,这明显与《食品安全法》之“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相关规定有冲突。同时《复函》将蜂胶等认定为新食品原料,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明确经安全性评估、审查许可后的“三新”食品可上市销售的相关规定,对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擅自生产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未明确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适时完善法律、法规,使基层执法更明晰。

 

  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 平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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