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中曝光案件
时间:2020-09-28 15:3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绝不手软,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公布典型案例。
1. 黄岛区王建生鲜批发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当事人黄岛区王建生鲜批发部经营的“牛肉”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不合格产品供货商涉嫌的违法行为,已经通报当地监管部门。
2. 崂山区刘东来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当事人崂山区刘东来超市经营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不合格产品供货商涉嫌的违法行为,已经通报当地监管部门。
3. 胶州市每购优品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当事人胶州市每购优品生活超市经营的 “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不合格产品供货商涉嫌的违法行为,已经通报当地监管部门。
4. 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鳕鱼”检测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68.42元;3.没收违法生产的烤鳕鱼10袋。罚没款共计50268.42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5. 青岛城阳广源肉类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城阳广源肉类加工厂生产的“烘培调理奶油”,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519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75.83元的行政处罚。
6. 青岛海滨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海滨天口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分公司生产的“海木耳”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7. 青岛锦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锦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精制压缩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7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5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