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阳县十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
时间:2020-09-24 15:2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最终,林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陈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没收二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平阳县林某早餐店被判处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并在温州市级以上的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甜蜜素”属于严格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被允许应用于非焙烤类粮食和粮食制品,含有“甜蜜素”的非焙烤类粮食和粮食制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多次或单次食用含有该物质的红糖包,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慢性危害。早餐店为降低生产成本、取得不当竞争优势,在馒头、包子中使用甜蜜素代替白糖,该行业潜规则需要动用法律的强制性手段予以破除。法院支持了检察院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及公开登报道歉的主张,教育广大餐饮业主要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6
平阳县某番薯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食品广告案
2020年1月6日,当事人生产的番薯枣外包装盒上标签未正确标明生产者名称,且该外包装盒上均写有“防癌抗癌,红薯中含有一种抗癌物质,能够防治肠癌和乳腺癌”等广告用语被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查获。当事人被处以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及虚假广告宣传的番薯枣21盒和番薯枣空包装盒21个并罚款5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发布虚假宣传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查看外包装是否有标签,标签的事项是否完整,同时防范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
07
平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9年4月,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表明当事人生产的果味型果冻被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共生产该批次问题产品15箱,并已全部销往瑞安市某副食品店,无库存剩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030元。
08
平阳县黄某某无照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案
2019年11月6日上午,平阳县某水产有限公司的冷库内存放有149箱外包装无中文标识冷冻猪月亮骨被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查获,该公司现场无法出具合法来源证明。经查明,该批次冷冻猪月亮骨由当事人黄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购进,储存在平阳县某水产有限公司的冷库内。涉案物品总货值为7748元,无合法来源,当事人黄某某无照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处以没收未经检疫的冷冻猪月亮骨149箱并罚款16000元。
在日常监管中,冷库属于监管薄弱点。尤其是沿海城市,冷库中存在农产品和预包装食品混放,索证索票不齐全,进出库台账登记混乱等问题,而且由于冷库温度极低,执法人员的检查难度较高。建议在日常执法中,督促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规范存储行为,推进“浙冷链”赋码工作。
09
周某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0年2月11日,平阳县昆阳镇联东菜市场摊主周某某经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抽检其经营的韭菜,结果显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要求,且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最后,当事人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元,并处罚款5000元。
10
平阳苏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19年7月30日,苏某某经营一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被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查获,后该批生猪补检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苏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2751.2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