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被判刑了!永嘉法院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典型案例(2)
时间:2020-09-16 09:5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苯甲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起到食品防腐保鲜的作用,其在不同类型食品中添加均有相应标准,但本案中的挂面不属于可使用苯甲酸及钠盐的食品范围内,属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者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一定要清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04 毒狗后销售狗肉供他人食用,判刑!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吕某正开车在平阳县、永嘉县等地,通过使用含有毒物的鸭脖、药丸、毒镖等方式将狗偷走,宰杀后将狗肉销售给他人食用。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吕某正、陈某共偷狗8只,销售狗肉获利达人民币1250元以上。
裁判结果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吕某正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0年5月,永嘉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吕某正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禁止两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追缴两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毒狗类案件中罪犯经常使用的药物就是氯化琥珀胆碱,属于一种骨骼肌松弛药物,残留的氯化琥珀胆碱能够引起人的心律失常、心脏骤停等不良反应,极易危害人体健康,为保护公众生命健康,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严惩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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