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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 “放管服” 改革要求 农业农村部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

  第三是满足有关业务办理需求。《决定》规定,“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两项,作为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为保护渔业资源,控制捕捞能力,《规定》对制造拖网渔船进行了严格限制,对申请制造拖网渔船的申请不予受理。但是,近年来,部分入渔其他国家及个别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根据入渔国或国际组织要求,确有制造拖网渔船的需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为满足这部分渔船的实际需求,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业务限制范围进行了调整。今后,入渔他国的专业远洋渔船(过洋性远洋渔船)得到入渔国许可后,或者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确有需求的,均可申请制造拖网渔船。这也标志着渔船审批精细化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问


  落实新修订的《规定》要求,农业农村部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


  新规生效前后,农业农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宣贯,让渔民群众和相关渔业企业广泛知晓,提前准备。另外,《规定》修订涉及部分海洋渔船证书证件内容的调整,农业农村部正在研究重新修订海洋渔船证书证件样式,预计将于近期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0年 第5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20年6月29日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20年7月8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规章和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修改的规章


  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专业远洋渔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可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相应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审批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工建造的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在延展期内仍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延展期届满前3个月内再申请延展18个月,且不得再次申请延展。”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两项,作为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


  ”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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