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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2)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样品的后续处理,省局负责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医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并通报省局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从重处罚的情形,要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超标样品处理结果报省局,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海关部门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有关人员信息:

 

  李英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电话:0431-88906641

 

  韩业超  吉林省兽药饲料检验监测所  电话:0431-87922258

 

  高  峰  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电话:13520551089

 

  王琳丽: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电话:13801125180

 

  (快递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0111室)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0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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