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1期(总第11期)(2)
时间:2020-08-12 17:4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没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为经营企业,产品系从供货商采购。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企业已经提交《整改报告》,下步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严把食品采购环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