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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8期(总第249期)(2)

  (一)潍坊市山东广潍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峡之泉饮用山泉水,经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中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广潍矿泉水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烟台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潍坊市潍坊留山山泉水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安丘学海裕龙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留山古火山包装饮用水,经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中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安丘学海裕龙山泉水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烟台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潍坊市潍坊名庄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东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山泉水,经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其中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东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4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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