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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20】6号)(2)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督导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区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督导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食品安全督导员协助开展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政府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

 

  (一)业务培训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给协助开展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各区政府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督导员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六章 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督导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督导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人员指挥;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忠于职守,文明履职;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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