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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督导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

  2.各区对于食品安全督导员(信息员、协管员)的配备、使用、管理等事项的意见。由于各区目前通过不同形式配备食品安全督导员(信息员、协管员),在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单位意见也集中在食品安全督导员的配备、管理、经费等方面。对于食品安全督导员的配备,各区提出不同意见,部分区建议充分体现辖区政府属地责任,由区政府、街道办或者社区配备管理,部分区则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辖区局直接管理使用,但在配备方式上,各区意见均建议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配备食品安全督导员。

 

  3.对于《管理办法》有关食品安全督导员配备、管理等事项的综合考虑。《条例》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社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督导员,协助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食品安全督导员的配备已明确的四个重点:一是责任主体是区人民政府,二是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是专职或者兼职的,三是食品安全督导员的工作是协助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是食品安全督导员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因此,食品安全督导员的配备和使用应该严格按照《条例》要求明确。

 

  针对《条例》规定以及各区食品安全督导员(信息员、协管员)的实际情况,我局与市委编办进行了深入沟通,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督导员的配备和管理,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根据需要核定食品安全督导员数量规模,督导员数量应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需求。删除了讨论稿中关于专职和兼职食品安全督导员不同聘用程序以及每个社区配备食品安全督导员的数量要求等规定,允许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采取不同方式配备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督导员。其他涉及到管理、使用、经费等事项的意见,均按照此原则进行了修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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