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期) 2020年 第61号
时间:2020-07-24 12: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07-2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3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8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205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40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2124号),涉及我区4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县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犁蓝莓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9月23日,在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新益干果商行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由伊宁县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犁蓝莓干(生产日期:2019-08-02),经检验,亮蓝、日落黄、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亮蓝检出值为0.20g/kg,标准值为≤0.025g/kg,日落黄检出值为0.12g/kg,标准值为≤0.1g/kg,苋菜红检出值为1.5g/kg,标准值为≤0.05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宁县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伊犁蓝莓干(生产日期:2019-08-02)25袋,共计10.2kg,成本价5.46元/袋,销售价格5.94元/袋,货值金额148.5元,获取违法所得12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毕,企业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伊宁县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9.9元(贰佰叁拾玖元玖角);2、处罚款80000元(捌万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宁县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该批次产品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企业将在日后的生产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完善产品生产流程,加强质量控制和出厂检验力度,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达标。
二、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新益干果商行经营的伊犁蓝莓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9月23日,在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新益干果商行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由伊宁县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犁蓝莓干(生产日期:2019-08-02),经检验,亮蓝、日落黄、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亮蓝检出值为0.20g/kg,标准值为≤0.025g/kg,日落黄检出值为0.12g/kg,标准值为≤0.1g/kg,苋菜红检出值为1.5g/kg,标准值为≤0.05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水房26号的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新益干果商行,于2019年9月从品味欣疆西域源商行111号购进伊犁蓝莓干(生产日期:2019-08-02)5件,购进价格为130元/件,销售价格为160元/件,获取违法所得150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毕,企业启动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该企业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新益干果商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01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批次产品的不合格原因是生产企业在生产该批次伊犁蓝莓干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但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新益干果商行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时,未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
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新益干果商行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三、新疆绿康罗布麻有限公司生产的新疆尼亞人牌罗布麻茶原叶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