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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赔偿要求被一审、二审判决驳回(2)

  事实上,在涉及职业打假人的认定及处理问题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相关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即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汪先珍表示,对于职业打假人而言,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同时,职业打假人主要是针对同类市场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该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释疑

 

  限制职业打假人并非纵容售假行为

 

  昨日,这一案件通过浏阳日报抖音号发布后,也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

 

  有网友表示,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可以理解,但商家难道不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理吗?

 

  对此,法官解释,对职业打假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并不是对售假行为的纵容,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营商环境,建立有序规范的市场秩序。

 

  “在类似案件审理中,发现商家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法院一般会向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处理。”法官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到类似的涉假产品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通过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的权利,而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这些举报线索,对涉事商家进行惩处。因此,限制职业打假人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违法商家并不冲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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