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3)
时间:2020-07-12 15:3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答:一是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等。鼓励养殖场户全量收集和利用畜禽粪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输送和施用方式。因地制宜,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
二是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包括畜禽粪污全量收集技术与装备,粪污高效输送、施用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推广,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
三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应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对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