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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创建管理办法(3)

  第八条 各区县农业农村委或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要定期监测示范企业发展情况,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及时总结探索经验和做法,每年底向市农业农村委上报示范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委对示范企业实行“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企业,由区县农业农村委或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经核实撤销其“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称号并收回标识牌。

 

  (一)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财政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停产1年以上的或已不符合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 通过创建的示范企业,市农业农村委、区县农业农村委或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应在政策、资金、服务、科技研发、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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