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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 第55号(通告))(2)

  经调查,河南豆米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高粱面粉全部是潢川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配送的,共计38袋(规格2kg),已销售完毕,零售价格是26.8元/袋(规格2kg),货值金额1018.4元。

 

  河南豆米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铅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豆米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2.生产环节。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高粱面粉为潢川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共计38袋,全部配送给河南豆米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

 

  潢川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潢川变地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罚款7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潢市监食罚〔2020〕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不合格面粉的原因是原料把关不严。企业整改情况:及时终止与原粮供应商的合同,调整选择优质原粮供应商,严把源头关;加强原粮质量控制,增强对采购原粮的检验力度;加大对成品的检验批次,确保质量合格。

 

  特此通告。

 

  2020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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