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2)
时间:2020-06-14 12: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九)落实用电用地政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协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尽快出台本地区落实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具体意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电力部门的沟通,在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支持。
四、强化风险防控机制
(十)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落实省级及以下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举措。项目实施县(市、区)应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
(十一)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主体申请行为的信用管理,实行建设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一旦发生问题,取消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不再安排承担其他农业项目。坚决查处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对发生问题的要严格查明情况,按规定抄送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在省(区、市)核减或取消项目资金。
附件: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6月9日
附件
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实施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更好地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以下简称“信息采集服务”)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获得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息采集服务的有关工作,鼓励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与。
第三条 信息采集服务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在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上建立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结合《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构建自动采集为主、手工填报为辅的信息采集服务体系,实时采集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 信息采集服务工作以“共建共享、上下互动、服务增值、多方受益”为原则,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我管理能力,辅助省市县级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决策为目标,建立“双向联动”的长效运营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统筹推进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负责制定信息的采集、管理、处理、发布等工作制度和标准。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的分析研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化委员会为信息采集服务提供决策咨询及技术支持,并适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辖区内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化的信息采集规范、技术方案等工作。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推进各县(市)信息采集服务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信息采集服务工作的日常指导、管理维护等工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包括信息自动采集传输设备的购置、管护和更新等。
第二章 信息采集点选择与建设
第六条 信息采集点依托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具有一定建设规模、运营规范、积极性高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确保信息采集、电子商务、服务指导等发挥实效。
第七条 信息采集点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补充相关设施设备,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信息采集点要在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登记注册,纳入统一管理,并享受信息服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