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2)
时间:2020-06-12 17:5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二)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从经营企业、使用环节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标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要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
(三)其他相关要求。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符合吊销证书或撤销批准文号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启动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程序,其中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情形的,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建议及执法办案材料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案件查处完成后,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
六、兽药安全使用要求
各地要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要求,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查看外包装相关标识,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买兽药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说明书标签的贮藏条件保存兽药,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