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标识有问题,消费者如何维权?(2)
时间:2019-04-07 21:3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所谓食品安全,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生物污染(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化学污染(农药、重金属、自然毒素、放射性元素、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物理污染(外来异物)等。如果食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或者商家涂改生产日期,可能导致食品购买时已过保质期,会导致食品腐烂变质、微生物繁殖等情况,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经营商家作为销售者对于食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应当明知,如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其应当知道销售的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而不知道,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食品上没有生产日期,消费者可向销售商家或者生产厂家主张价款的十倍赔偿。
能量值标示有错误,主张不符合食品安全未获赔
韩某网购了“姬松茸”商品20袋,其营养标签中能量标示值为468千焦,蛋白质为13.2克,脂肪为3.2克,碳水化合物20.3克。韩某查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认为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及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规范性解释文件《GB28050-2011问答》所列能量计算公式:能量=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实际计算能量为687.9千焦,该商品包装标示的能量值为468千焦,为虚假数值。韩某将生产厂家诉至法院,以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要求退货并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姬松茸”商品系有毒或有害,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故对韩某要求十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姬松茸”外包装标注的能量值确实有误,容易误导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支持了韩某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食品包装标识有瑕疵并不一定就影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中对标签标识规定的许多标准并不具有对食品安全的影响性。例如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配料排列顺序,日期标示顺序,计量单位写法,分类、规格、标示形式、标示数值误差等。食品虽然能量数值标识错误,或者营养标示超过了国家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故消费者不能要求十倍赔偿。
那么,对于此类标识错误,消费者是否就完全无法主张权益呢?营养标签标示数值有误,如果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基于该错误数值受到误导,对食品营养和口感产生错误预期,则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构成消费者欺诈的商家主张退款退货及价款的三倍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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