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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安全隐患丛生 公益诉讼督促监管(2)

  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至2019年5月,3个居民区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已完工并运转,对居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净化处理达标后再排放,有效解决了居民生活污水污染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的隐患。

 

  检察官认为,居民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活、生产对海南饮用水源地造成破坏和污染现象比较普遍,检察机关针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水务部门依法履职,确保了饮用水源安全。

 

  违规办证销售假药

 

  把关不严督促整改

 

  万宁市检察院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从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筛选出一起销售假药案件,并从中发现药品领域公益诉讼线索,随后展开一系列的调查。

 

  经查,2015年办理换证过程中,涉嫌销售假药的陈某武、陈某海及其经营的药店“万宁万城快九通千剂民康药店”“万宁万城康宁同源堂药房”提供虚假材料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陈某武一直使用应当注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药品。

 

  万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尽审核把关职责,致使两人违法违规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且,公安机关查获陈某武、陈某海销售假药后,万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未依法及时履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缴销、注销职责,也未依法依规及时对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为保护群众的生命健康,规范药品经营管理,依法打击销售假药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经报省检察院同意后,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及时立案,并于向万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加强药品经营管理,规范审批,严格执法。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万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即对对“万宁万城快九通千剂民康药店”“万宁万城康宁同源堂药房”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撤销相应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违规榨油构成犯罪

 

  公益诉讼填补漏洞

 

  2018年5月1日,文昌市抱罗镇“文昌抱罗某梅榨油厂”负责人陈某梅,对农户运来榨油厂榨油的80公斤花生果没有进行筛选,未剔除发霉花生粒,直接榨出花生油40kg,后以36元/kg价格在市场上销售出去15kg。

 

  无独有偶,2018年5月14日、15日,韩某利、廖某波也是以相同方法违规榨油并销售。随后,3人的榨油厂被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陈某梅等3人生产的花生油不符合卫生标准。

 

  为此,文昌市检察院向文昌市法院依法起诉3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案的3名被告人,文昌市法院一审依法对3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禁止3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文昌市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管理方面的薄弱问题,将该线索通报给文昌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和乡镇检察室。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文昌市检察院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提出健全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同时,利用“法治进校园”宣讲和食品安全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检查活动,对校园周边的超市、小卖部等进行检查。

 

  文昌市是闻名遐迩的“椰子之乡”,椰子食品产业链完善,自制花生油、椰油颇受欢迎,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文昌市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老胡点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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