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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解读(2)

  罐头类食品:应达到商业无菌的要求,因此未在该标准规定致病菌限量。但新征求意见稿考虑到目前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产品不仅限于罐头食品,遂将GB 29921-2013的适用范围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

 

  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GB 29921规定了饮料中致病菌限量,但明确规定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除外。包装饮用水标准(GB 19298)规定了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的限量要求;现行饮料标准(GB 7101)要求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乳与乳制品、婴幼儿食品以及特殊膳食食品:暂时按现行有效的对应产品安全标准执行,未纳入GB 29921-2013中。但国家卫健委于2019年12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征求意见稿)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GB 25596-2010)阪崎肠杆菌的限量要求进行了整合,并修改名称为克罗诺杆菌属。

 

  保健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 16740-2014)规定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GB 16740-2014中表3的规定。

 

  甜味料、蜂蜜及蜂蜜制品、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脂肪和油及乳化脂肪制品、果冻及糖果等:因属于微生物风险较低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参照CAC、ICMSF等组织的制标原则,暂不对致病菌进行规定。

 

  标准应用的原则和重点

 

  规范控制:无论标准是否规定致病菌限量,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尽可能降低食品中的致病菌含量水平及导致风险的可能性。

 

  规范采样:采样方案应严格按照GB 4789.1所述规定执行。

 

  规范检验:致病菌检验应按照本标准引用的检验方法(GB 4789系列食品微生物学检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

 

  规范应用:注意与本标准实施前后标准的衔接和关联以及标准的适用范围。

 

  □崔学文 余晓琴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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