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做好非洲猪瘟防(2)
时间:2019-04-07 14:5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五)严格日常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完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严格落实生猪进厂通道、卸猪台、待宰圈等重点场所和生猪运输车辆卸载后清洗、消毒制度。严格执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对运输途中死亡生猪、病害猪及病害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台账真实、规范,严防病害生猪产品流出屠宰企业,流向百姓餐桌。规范猪血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程序,确保猪血去向可查,严禁将猪血直接排放。
三、严格屠宰环节监督检查
(一)严格检疫检测监督检查。各地要督促检查生猪屠宰企业和猪肉产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以及我省生猪和生猪产品“点对点”调运的有关要求,加强经营者培训教育,及时解决经营流通中的问题,纠正不当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点对点”调运资格。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所辖生猪屠宰企业、猪肉批发、零售商户开展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官方抽样检测。
(二)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要按照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和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的通知》(青农医〔2018〕283号)要求,加大对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的巡查力度,坚持主动查处和举报核查相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高压严打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屠宰行业秩序。
四、推进生猪屠宰产业升级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和质量体系认证等工作,鼓励优势屠宰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整合完善全产业链条,向高质量发展。不再批准年屠宰生猪产能15万头(70头/小时)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以减数控量、提质增效为目标,坚决关闭不符合设定条件的生猪屠宰厂(点),压缩落后产能。
五、保障猪肉市场安全供给
坚持疫病防控和生产供应两手抓,各地要综合生猪养殖、市场消费、交通运输等因素,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研究生猪跨省“点对点”调运相关事宜,并继续按照五个特定原则,落实猪肉“点对点”调运措施,以西宁等猪肉主销区与省外主产区有效衔接为主、当地自产自销部分猪肉为辅,推动由“调猪”向“调肉”转变,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供应充足、价格稳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