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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6月起施行(2)

  落实简政便民要求,删除了申请小作坊登记证所需的部分书面材料。完善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相关内容,规定为老年人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同时,规定不得提供生食食品。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加强了对“三无”食品重灾区的监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医疗机构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条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服务管理水平。

 

  《条例》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条例》完善举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站,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提高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

 

  《条例》加大对未按规定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同时,体现“处罚到人”的要求,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条例》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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