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津农精品”认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2)
时间:2020-04-29 11: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注册商标并在天津市境内注册两年以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其中京津冀和“三区三州”基地规模占30%以上),批量生产已满二年。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2.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企业品牌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盈利;产品品牌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盈利,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3.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中的任一认证,且在有效期内;或通过GAP良好农业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国际体系认证;初级加工农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
4.建立了较健全的品控和溯源体系,有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环境保护机制,建立了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在产品包装上体现质量可追溯码。开展农产品网络销售,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5.提供近期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检疫报告且无质量安全问题。近三年内,产品在区及区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
第八条 国际有名农业品牌评价标准:在符合“津农精品”品牌评价标准的基础上,企业主体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盈利。在国外有稳定的销售渠道,且连续三年出口额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需通过GAP良好农业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ISO质量管理体系等国际体系认证。品牌或品牌产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农业品牌称号或示范称号,或拥有国际相关奖项;拥有一定技术创新成果,并不断创造新的需求和市场等。
第九条 国内知名农业品牌评价标准:在符合“津农精品”品牌评价标准的基础上,企业主体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盈利。在京津冀地区或以外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且连续三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品牌或品牌产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农业品牌称号或其他示范称号,拥有国内相关奖项;创新能力突出,拥有一定数量专利权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津农精品”。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侵权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使用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违禁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品牌使用主体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的。
(四)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连续三年产量明显下降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天津农业品牌评选范围为初级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本着自愿、公开、公正、公益原则申报评选。
第十一条 “津农精品”实行年度评选制度,每年评选认定一次。
第十二条 品牌主体对照评价标准自愿申报,并经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市有关单位审核推荐。
第十三条 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委托市农产品电商协会负责开展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 市农产品电商协会组织专家依照品牌评价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津农精品”评审意见,同时提出国际有名、国内知名农业品牌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示推荐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组织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农业品牌,由市农业农村委颁发牌匾和证书,可向市农产品电商协会申请使用“津农精品”标识、名称和口号,并依照规章制度使用。
第四章 推介扶持
第十七条 对认定为“津农精品”的经营主体,在参加展会、大型活动等方面给予支持。甄选部分“津农精品”开展品牌价值评估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