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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面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违者重罚 6月起施行(2)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

 

  违反本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酒楼、会所、食堂等不得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和此前审议稿相比,《条例》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表述为“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违反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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