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
时间:2020-04-22 16: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3.承租告知:告知相关经营场所所有人、出租方等法律责任与义务,尚未出租的要求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出租方应当核验承租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并保存复印件,已出租的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租赁房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应收回并不再出租。
(三)实施综合治理,收集违法线索
将销售假冒保健食品、违法“会销”等列为食品安全网格化事件,通过网格联勤机制开展巡查,及时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实现协调联动,开展综合治理。
1.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工作站、基层消费维权点等基层站点功能,发挥网格员、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宣传员和楼组长(村民组长),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等作用,及时发现相关违法线索。
2.鼓励群众举报保健食品相关违法行为,对提供违法“会销”、违规经营等线索的,查证属实后给予奖励。
3.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排摸和监测,及时发现线上、线下违法线索。
(四)加强协作联动,严格依法处置
街镇食药安办组织协调辖区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消防等部门,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和联合整治。通过错时执法等方式提高效能。
1.街镇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网格化管理中心)对巡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线索和来自“12345”“12315”的市民投诉,及时分派至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2.街镇食药安办对保健食品违法“会销”现象严重的区域,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会商和研判,强化信息通报与协查协办,联合发现、联合处置、联合执法,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整治。获悉有保健食品相关违法记录的主体租赁场地从事经营或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的,组织力量实施重点监管。
3.涉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旅游、户外广告、治安、消防等领域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文化旅游、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探索开展保健食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
(五)组织科普宣传,促进共治共享
持续开展保健食品“进社区、进乡村、进网络、进校园、进商超”科普宣传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老年消费者识骗、防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1.综合运用广播电视、专家讲座、现场咨询、宣传栏、宣传手册、海报等传统宣传手段,新媒体、楼宇广告、社区电子屏等新型传播方式,公益广告、情景小品等宣传形式,强化科普宣传效果。指导老年消费者通过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等方式快速便捷查询保健食品追溯信息,增强消费信心。
2.充分依托食品药品科普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等科普和健康服务平台,以及生活驿站、邻里汇、睦邻中心等老年活动中心、为老服务设施等场所,设置宣传阵地和食品快检等服务设施,大力宣传保健食品科普知识,并提供咨询服务。
3.加大举报奖励力度,鼓励社会监督。根据实际制定保健食品违法违规线索举报奖励细则,简化奖励流程;扩大奖励情形范围,对提供违法“会销”线索、老年人聚集、经营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等信息的,查证属实后给予快速奖励。
(六)强化为老服务,多方支持关爱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优秀家风、弘扬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关爱老年人的生活,促进老人身心健康、精神愉悦,增加老人家庭归属感和幸福感。
1.提供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的精神关爱服务,提升老年人的社区归属感,帮助老年人远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挤压保健食品违法经营的生存空间。
2.依托居民健康自治小组、养老顾问制度等基层自治制度,实现老年人自我管理、互助服务,满足老年人健康的养生保健需求。
3.依托社会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为老助餐点、长护险养老、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基层为老服务平台,传播健康知识,引导老人科学养生。
四、落实相关监管部门职责
(一)关于食品标签、说明书违法行为的监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