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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及食盐经营规范管理清单的通知(内市监特食字〔2020〕85号)

   日期:2020-04-2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168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及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增加经营环节监督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社会共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管理清单》《内蒙古自治区食盐经营规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现将两个《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对特殊食品及食盐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全项目监督检查。经营环节严格落实两个《清单》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二、落实专区专柜,做好清单张贴宣传工作


  一是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特殊食品专区或专柜销售的规定,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在专区或专柜的显著位置张贴《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管理清单》。


  二是督促食盐经营者在食盐销售专柜的显著位置张贴《内蒙古自治区食盐经营规范管理清单》。


  两个《清单》具体样式尺寸等要求,原则上参照《保健食品销售经营环节规范管理清单》。


  三、实施清单管理,强化特殊食品及食盐监管


  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在继续落实保健食品经营环节“双公示”制度基础上,积极推进两个《清单》的落实,统一要求,督促做好辖区内经营者落实和张贴工作。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后续“滚动式”督导检查内容。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管理清单


  2.内蒙古自治区食盐经营规范管理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规范管理清单

序号

 

必须做的事项

 

禁止做的事项

 

1

 

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禁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

 

2

 

必须经营取得产品配方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禁止经营未经产品配方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3

 

经营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禁止经营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4

 

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检验报告编号及出具单位等内容。

 

禁止经营未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未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检验报告编号及出具单位等内容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5

 

经营者应当按照标签上注明的储存条件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定期检查库存和卖场乳粉。

 

禁止经营未按照标签上注明的储存条件储存婴幼儿配方乳粉。

 

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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