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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42期)(2)

  (二十)隆安县家兴超市销售的“黄花鱼(海水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氧氟沙星,检测结果为12.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磺胺类(总量)检测结果为892.08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二十一)龙胜金木火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罗非鱼”,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检测结果为535.48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二十二)广西平南县镇隆镇周塘村双色四屯15号方伟德销售的“猪五花肉”,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检测结果为1280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测结果为540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南宁、钦州、河池、桂林、玉林、百色、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及企业相同生产日期或批次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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