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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企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喀什东路超市在购进上述批次的生鱼(黑鱼)时,索取了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的把好进货查验关,将联营商户的资质和产品报告明示于货架一侧,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1月26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

 

  五、高新区(新市区)友谊路军霞便民店(朱军霞)经营的营养蛋(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16日,在高新区(新市区)友谊路军霞便民店(朱军霞)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营养蛋(鸡蛋)(购进日期:2019-08-15),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1.3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友谊路316号的高新区(新市区)友谊路军霞便民店(朱军霞)销售的从安宁渠路80号豫园春市场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路小王鸡蛋店购进的营养蛋(鸡蛋)(购进日期:2019-08-15)共计80kg,进货价格为9.5元/kg,销售价格为10.5元/kg,货值金额为760元,获取违法所得840元。经过现场核实,该批次营养蛋(鸡蛋)(购进日期:2019-08-15),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该店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做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涉案金额小,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减轻行政处罚,最终给予高新区(新市区)友谊路军霞便民店(朱军霞)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并处罚款2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高新区(新市区)友谊路军霞便民店(朱军霞)在得知销售的营养蛋(鸡蛋)为不合格产品后,认真进行排查整改,保证在今后经营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应商资质,索要产品检验报告,建立台账,确保销售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12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高新区(新市区)农业农村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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